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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基金自人壽保險業六十三年七月一日開始發售之人壽保險單原收取之保 費中,抽取千分之五作為基金來源。基金總額暫定為新臺幣貳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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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