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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由各壽險業按月繳入「人壽保險安定基金專戶」。業者內部則以「 捐贈--安定基金」科目列支。同時並借記「安定基金」及貸記「安定基 金準備」作備忘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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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