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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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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以左列範圍為限: 一、貸放與經營困難之壽險業作為週轉金。 二、壽險業因承受經營不善同業之有效契約或實施合併改組,致遭受損失 時,得請求本基金給予低利之抵押貸款,以資彌補。 三、其他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經財政部專案核定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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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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