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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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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及孳息累積達新臺幣二億元時,經財政部核准後得停止收取,其累 積金額超過二億元部份按各業者原繳基金之比率退還之。業者收回該項退 款時,應以「過期帳收入」列帳,並以借記「安定基金準備」及貸記「安 定基金」作備忘分錄,俾帳表能同時表現。 前項退還各公司之超額安定基金照原繳存額全部還清後,此後安定基金之 孳息及收益即悉數併入基金繼續累積,交由人壽保險公會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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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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