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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21條

精子保存庫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精子保存庫於許可效期內,因品質管理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精子保存庫之業務。 精子保存庫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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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