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工生殖法 › 第14條

人工生殖法 第14條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術夫妻之姓名、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及髮色。 二、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在醫療機構之病歷號碼。 三、人工生殖施術情形。 醫療機構依受術夫妻要求提供前項病歷複製本時,不得包含前項第二款之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人工生殖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