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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15條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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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