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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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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的其他條文

第20條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第21條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二、保存…第22條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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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