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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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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22條
第 四 章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
依本法捐贈之生殖細胞、受術夫妻之生殖細胞及受術夫妻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人工生殖機構不得為人工生殖以外之用途。但依前條第五項規定提供研究使用之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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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工生殖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
第37條
人工生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許可: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
「生殖細胞及胚胎之保護」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
第20條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捐贈之生殖細胞,經捐贈人事前書面同意得轉贈其他人工生殖機構,實施人工生殖。
第21條
捐贈之生殖細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工生殖機構應予銷毀:一、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二、保存…
← 第21條
看 人工生殖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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