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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 第23條

第 五 章 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
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夫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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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工生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以詐欺或脅迫之方式使人為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同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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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