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團體法 › 第41條

人民團體法 第41條

社會團體選任職員之職稱及選任與解任事項,得於其章程另定之。但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40條看 人民團體法 全文第4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