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團體法 › 第6條

人民團體法 第6條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人民團體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