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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61條

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管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解散並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仍以該團體名義從事活動,經該管主管機關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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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