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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62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收受捐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捐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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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