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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頒發規則 第7條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遺失時,應即登報聲明作廢,檢具報紙廣告並申述緣由,報請主管機關補發。 前項證書因毀損不堪辨識時,應檢具原證書報請主管機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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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