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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第8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條第一項許可,應由其 總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及金管會提出: 一、營業計畫書。 二、辦理分支機構之名稱及經辦人員、複核人員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經驗 或曾參加人民幣偽鈔辨識講習會之資歷文件。 三、人民幣現鈔拋補能力證明文件。 四、具備辨識人民幣現鈔真偽能力及風險管理說明書。 五、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漁會信 用部申請前條第一項許可,應由農業金庫檢具前項各款文件向本行及農委 會提出。 金融機構申請前條第四項許可,應由其總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行及金管 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符合前條第四項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金融機構申請許可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或人民幣拋補業務時,所送各項文 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完整,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行得 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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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