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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第 二 章 財務報表 › 第 五 節 附註
人身保險業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 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 ,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須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於財務報表 附註揭露有關資訊: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與人身保險業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人身保險業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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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的其他條文

第13條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公司沿革及業…第14條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一、資本結構之變動…第15條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一)取得不動產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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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