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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3條

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 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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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