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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提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其審查事項如下: 一、捐贈者與受移植者之年齡及親屬關係。 二、捐贈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狀況。 三、捐贈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之書面證明。 四、捐贈者為配偶時,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之要件。 五、受移植者之書面同意;其無意思能力者,應有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六、受移植者之移植適應症及禁忌症。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醫學倫理委員會,得以各該醫院人體試驗之相關委員會為之。 施行活體摘取器官移植手術之醫師,不得參與第一項醫學倫理委員會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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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