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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捐贈器官意願者,指同條第四項所稱經醫院勸募願意捐贈器官之潛在捐贈者;所稱待移植者,指經移植醫院診斷符合移植適應症須器官移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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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