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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器官,包括組織。 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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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