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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4條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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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