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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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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27條
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之人如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並依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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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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