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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 第28條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28條
第 六 章 罰則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違反主管機關依
第四條
第二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設置條件及管理規定者,除本條例另有處罰規定外,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正,必要時並得令其於改正前停止營運;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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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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