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 第28條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28條

第 六 章 罰則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授權所定辦法之設置條件及管理規定者,除本條例另有處罰規定外,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正,必要時並得令其於改正前停止營運;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設置許可。
AI 白話解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設置生物資料庫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第24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第25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第27條設置者經依前四條規定處罰者,其實際為行為之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之人…
← 第27條看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