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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8條

第 三 章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參與者得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設置者不得拒絕。 參與者退出時,設置者應銷毀該參與者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其已提供第三人者,第三人應依照設置者之通知予以銷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 二、已去連結之部分。 三、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同意書等文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的其他條文

第6條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第7條前條應告知之事項如下:一、生物資料庫設置之法令依據及其內容。二、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三、實施…第9條參與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除另有約定者外,生物資料庫仍得依原同意範圍繼續儲存,並使用其生物…第10條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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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