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 第8條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第8條
第 三 章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
參與者得要求停止提供生物檢體、退出參與或變更同意使用範圍,設置者不得拒絕。 參與者退出時,設置者應銷毀該參與者已提供之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其已提供第三人者,第三人應依照設置者之通知予以銷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參與者書面同意繼續使用之部分。 二、已去連結之部分。 三、為查核必要而須保留之同意書等文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生物檢體之採集及參與者之保護」的其他條文
第6條
生物檢體之採集,應遵行醫學及研究倫理,並應將相關事項以可理解之方式告知參與者,載明於同意書,…
第7條
前條應告知之事項如下:一、生物資料庫設置之法令依據及其內容。二、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三、實施…
第9條
參與者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除另有約定者外,生物資料庫仍得依原同意範圍繼續儲存,並使用其生物…
第10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生物檢體或資料、資訊之蒐集、處理,參與者不得請求資料、資訊之閱覽、複製、補充或…
← 第7條
看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