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2條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機構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置有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者,得於經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倫理委員會(以下稱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稱生物資料庫): 一、職掌司法、衛生或生物技術之產業、科學發展有關之政府機關。 二、通過教學醫院評鑑之醫院。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四、以研究生命科學為目的設立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或全國性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