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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申請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參與者權益保障之周延性。 三、倫理委員會審查過程之適當性。 主管機關為審查生物資料庫設置申請案件,得視需要派員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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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