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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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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14條
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每次講習時間,至少為三小時,至多不超過十二小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 仲裁人參加講習,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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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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