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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42條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依職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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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