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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44條

仲裁事件,於仲裁判斷前,得為和解。和解成立者,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前項和解,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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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