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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49條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一、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 外國仲裁判斷,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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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