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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32條

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 一、盈餘分派請求權。 二、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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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