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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34條

上市(櫃)公司與他既存或新設公司依第二十九條進行股份轉換者,其已上市(櫃)之股份於完成股份轉換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終止上市(櫃),並由符合上市(櫃)相關規定之他公司上市(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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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