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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37條

第 二 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 第 三 節 分割
公司與其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股份之子公司進行分割,以母公司為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以子公司為被分割公司並取得全部對價者,其分割計畫得經各該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公司依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向前項分割子公司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其通知及公告,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日為起算日。 子公司董事會為第一項決議後,應於十日內公告決議內容、分割計畫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應同時將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發送於股東。 前項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企業併購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應發送股東之併購文件屬下列之一者,經公司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第12條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一、公司股東…第51條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

「分割」的其他條文

第35條公司進行分割時,董事會應就分割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提出於股東會。股東會對於公司分割之決議…第36條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第38條前三條之分割計畫,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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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