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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51條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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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