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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46條

公司與外國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者,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該公司適用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該外國公司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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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