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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 第47條
企業併購法 第47條
公司與其子公司相互間、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國內、外其他個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賦稅主管機關核准,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 一、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有以不合交易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二、有藉由股權之收購、財產之轉移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 公司或其子公司經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整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當年度不得適用
第四十五條
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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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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