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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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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4條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依核定經營計畫書內容經營休閒農場;已取得籌設同意文件且籌設尚未屆期之休閒農場,應依籌設同意文件及核定經營計畫書,辦理休閒農場之籌設及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籌設期間及展延依
第二十七條
規定辦理,主管機關應依核發之籌設同意文件及核定經營計畫書管理及監督。 前項休閒農場全場總面積異動時,應依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但異動後面積增加者,不受該款所定面積不得小於一公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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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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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區或休閒農場,有位於森林區、水庫集水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地質敏感地區、濕地、自然保留…
第42條
(刪除)
第43條
休閒農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繳交原…
第4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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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
← 第43條
看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
第4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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