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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43條

休閒農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一年內,繳交原許可登記證,並依第三十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式許可登記證: 一、許可登記證已逾效期,且未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之規定期限提出換發許可登記證者,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二、應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之規定期限提出換發許可登記證,未提出或提出經審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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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