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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第6條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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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