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14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4條

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應對處置管制地區之穩定性,進行至少五年之觀察及監測,並依主管機關核准之監管計畫進行監管。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