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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5條

第 四 章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作業安全要求
低放處置設施之重要結構體、系統與組件之設計、製造、安裝、測試及維護等紀錄,應永久保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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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作業安全要求」的其他條文

第12-1條低放處置設施作業,應符合該設施安全分析報告及輻射安全防護之相關規定。第13條低放處置設施於封閉時,應考量監管結束後之土地再利用。第14條低放處置設施完成封閉後,應對處置管制地區之穩定性,進行至少五年之觀察及監測,並依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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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