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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第 二 章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要求
低放射性廢棄物經均勻固化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泥或高溫熔融固化體機械強度以單軸抗壓強度測試,每平方公分應大於十五公斤;瀝青固化體機械強度以針入度測試,應小於一○○。 二、溶出指數應大於六。 三、經耐水性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四、經耐候性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五、經耐輻射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六、經耐菌性測試後,應符合第一款之規定。 前條第一款、第三款及前項規定之測試項目、方法及標準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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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