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 第6條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6條
本保險同一次地震事故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各層危險承擔限額之合計總額時,按比例削減賠付被保險人之承保損失賠款金額。 本保險各層危險承擔限額,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本保險之投保、理賠情形,定期檢討研提方案報請主管機關適時調整。 第一項地震事故,於保險期間內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第一項削減給付之比例,由地震保險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