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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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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