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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二、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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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