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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3條

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依下列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 一、結構安全。 二、防火安全。 三、無障礙環境。 四、空氣環境。 五、光環境。 六、音環境。 七、節能省水。 八、住宅維護。 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二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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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