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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2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時,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既有住宅評估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影本。但謄本能以網路電子謄本方式申請者,免予檢附;申請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代替謄本。 三、申請案件評估之性能類別、費用及擬申撥補助評估費用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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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