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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3條

既有住宅經核定補助評估費用者,評估機構於完成性能評估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撥補助評估費用: 一、補助核准函。 二、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三、申請案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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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