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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25條

已獲得獎勵、補助之申請人或代為申請補助之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狀、獎牌,或追回已撥付之全部、部分補助評估費用: 一、申請資料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之情事。 二、評估之性能類別、評估項目有虛報或浮報。 三、違反建築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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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